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信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提升行业内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参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估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诚信建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估,是指在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简称:货代协会)的统一规制、指导、监督下,本协会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信用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对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由货代协会根据评估机构评估出的信用综合指数,对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等级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经货代协会认定,从事企业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企业信用评估,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货代协会负责起草、制定、修改企业信用评估的有关规则;监督企业信用评估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指数评估;根据企业信用指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货代协会指定的统一评估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根据定量分析结果,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应保守评估过程中所涉及评估对象的商业秘密。
货代协会负责企业信用评估的培育、辅导;受理参加信用评估企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信用等级;建立参加信用等级认定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申报参加企业信用评估的条件为:
1、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货代协会会员资格;
3、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第六条(认定内容)企业信用评估的内容为:
(一)企业经营素质,包括:管理水平、业务能力、财务状况。
(二)企业历史信用,包括:法规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客户满意度、社会信誉。
(三)专家评定,包括重大事项分析、企业前景分析。
(四)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信用极好;AA:信用优良;A:信用较好;BBB:信用尚可;BB:信用欠佳;B:信用较差;CCC:信用差;CC:信用很差;C:信用极差。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申报参加企业信用评估,应向货代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国际货代协会企业信用评估申请书》;
(二)经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效证照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货代协会根据本《办法》,审核《企业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货代协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信用状况在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货代协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认定)货代协会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评价期限)企业信用评估一年1至2次,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货代协会应对参加信用评估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货代协会应对参加信用评估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等级管理)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明后,如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货代协会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估的申报。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明后,企业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向原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
伪造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货代协会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估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不以真实等级而冒充较高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货代协会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估的申报。
第十五条(重新认定)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代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一)交易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公示)货代协会可向社会公示经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企业名单。
货代协会应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资格取消)评估机构未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信用评估的,货代协会有权取消其信用评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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